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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
2010-06-02 14:32  
肇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主任为所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员为所管实验分室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职责。
    2.实验室应根据需要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显眼、方便使用的地方。
    3.实验员必须对实验室的消防器材、用电设施及防盗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由系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4.实验员下班前要关好水电、门窗。
    5.实验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按每次实验需用量到仓库领取,对每次实验的实际用量要进行登记。对实验后所剩余的少量易燃、易爆、剧毒品,要严格管理,并及时放回仓库。实验后的污水要妥善处理。
    6.严禁在实验室内煮食、堆放杂物,以及进行其它一切非教学性活动。
    7.每年寒暑假期间,各教学单位要安排人员在实验室值班,并主动与校保卫部门联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肇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1.进入实验室要穿戴整齐,保持安静,维护室内清洁卫生。
    2.服从实验员和指导老师的安排,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3.实验前做好预习,专心听从指导老师的讲解,必须在切实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药品、材料的特性,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对于实验用的酸、碱和有毒物品等要按规定有序摆放,并切实注意安全。
    5.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指导老师或实验员,以便采取正确措施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事故。
    6.未经许可,不得搬动和使用除实验指定外的其它仪器设备;不得把实验室的物品带离实验室,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按《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8.实验完成后,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整理和复原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经指导老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肇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员专人负责管理,每台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立账,做到账、物、卡相符。对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
    2.实验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要作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火、防震、防锈、防腐蚀、防爆、防冻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得实验员同意后才能上机操作。凡不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且不听从劝告者,实验员有权提出质询,直至取消其操作资格。
    4.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在使用过程中,要切实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严防失火、爆炸、触电等事故发生。实验后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整理、复原和清洁工作,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5.在操作过程中仪器设备如遇异常情况或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员反映,并采取正确措施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事故。
    6.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安排维修,尽快修复。对损坏后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报废处理。
    7.凡属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擅自拆卸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安全管理不力而发生失盗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的,均要按《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一、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事故,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专管人员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正常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4.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5.发现设备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失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从而使设备损坏;
    6.保管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等手续致使设备丢失、损坏;
    7.由于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遭水、火、电灾害损坏。
二、赔偿办法:
    1.仪器设备损坏后经修复可以正常使用的,视其情节赔偿修理费的10%—100%;
    2.对损坏后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视其情节赔偿该仪器设备现净值的60%—100%:
    3.笔记本电脑、录像机、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及可供私人使用的其它工具、器材,因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使用,报丢失又无充分旁证,视其情况按原价的50%—100%赔偿。
    4.因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设备丢失的,按现净值赔偿。
三、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经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做出“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结论后,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仪器设备在原存放处被盗,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不是管理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由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填写《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书》有关栏目,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赔偿金额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规定组织认定,赔偿金由责任人交学校财务处,用于补充学校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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