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用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月七日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本管理办法。
1. 我校教学用危险物品主要指由公安部门规定管理的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腐蚀品、放射源等。
2. 凡购买、储存、使用这类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3. 凡需使用教学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购计划,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方可购买。需经公安部门批准购买的药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购买手续。
4. 学校所有教学用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柜内。存放环境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暴、防泄、防火、防雷、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5. 存放危物品的仓库,要配齐防火设备和用具。仓库四周严禁使用明火,进入仓库要严禁吸烟。
6. 对购进的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入库后管理人员应对库存的危险物品进行定期检查。
7. 教学或科研工作需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签名同意后,方能到仓库领取,领取危险物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
8. 在使用危险物品进行实验的过程中,使用人必须事前向学生交待注意事项,并严格控制用量。实验结束后,使用人应认真核查用量,要在环境保护条件下允许,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处理好实验污物。如实验后有剩余的危险物品,必须及时交回仓库,并办理退还清帐手续。
(2005年12月10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