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类中心、琴房、实训室等)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实现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第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和技能训练型等,采用的方式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由教师拟定相关的研究课题,面向部分优秀的高年级本科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成绩评定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条件,联系到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要求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实验教师进行指导。成绩评定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由教师或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成绩评定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以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室、模拟法庭、琴房等;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可计算奖励学分。
5.技能训练型开放实验:公共与专业计算机室和专业技能训练室等向学生开放,不计成绩和学分,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装备处和教务处协调组织,由装备处负责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系(部)、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系(部)、中心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的开放。
第四条 学校在装备处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等,不列支其他费用。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基金。
第五条 申报开放实验专项基金,需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实际所需的实验材料等填报。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实验材料消耗费用。参与开放实验指导人员的津贴按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开放实验专项基金的时间为每学期第二周之前,由实验室向装备处提出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报教务处审定后,由装备处负责;
第七条 经审定开放的实验项目于第四周发布,并征求学生报名;每学期第五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临时增加的项目可另行申请,报装备处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项目写出书面总结,报装备处备案,并由装备处和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九条 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对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三、奖励办法
第十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参加开放实验的指导工作。对指导人员可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和难度,由所在系核定计算指导人员参加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津贴,经装备处审核并报人事处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 对学生在开放实验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可以推荐申报参加学校组织的评奖。对获得奖项的教师和学生参照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5年12月31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