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特别是重点实验室)是代表学校硬件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窗口,是产、学、研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实验室分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两个层面。省级重点实验室是指我校获得省科技厅或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型重点实验室和教学型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训练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包括经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教学科研型重点实验室和教学型重点实验室(如教学实验训练中心等)。
第二条 建设校级重点实验室的根本宗旨在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学术队伍,使之成为我校出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培养高质量本科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基地,并且为我校将来能够有更多的实验室跻身于省级重点实验室行列而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各部门的通力协助和大力支持。学校装备处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和优先考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负责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等有关事项,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装备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制订考评细则,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中期检查或结项验收;负责将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和突出问题提交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和解决。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校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以系(部、中心)为主。重点实验室在接受所属系(部、中心)领导的同时,在对外开展业务方面(如申报科研项目、面向社会服务等),享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七条 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实验室所在系(部、中心)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系(部、中心)领导兼任(主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建设工作由实验室建设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实验室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应以实施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建设目标为依据,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工作;应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证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对验收合格,并经学校发文正式予以确认的重点实验室,其实验室主任人选由实验室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任命。其中,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按学校副系级岗位设置。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是具备较强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的组织工作由学校装备处负责。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学术梯队结构合理、教学科研工作饱满,承担有省、市级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对学科建设和重点专业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实验室,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申报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实验室,应在所属教学系(部、中心)的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制订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填写《肇庆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书》。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评审工作采取实验室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和评议、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申报工作,由装备处牵头,会同科研处、财务处按照省教育厅或科技厅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推荐上报的对象须经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初审、专家组论证和评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对获准建设立项的省级和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将由学校校长与实验室所在教学系(部、中心)的主任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协议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内部环境改造费、实验课程建设费(如实验教材建设费、实验教学软件购置费、实验教学研究费等)、科研启动费(含实验耗材)、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费、实验室建设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组成。其中,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不得低于建设总经费的80%。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经费预算额度,由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获得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实验室,经学校核准的各项建设立项经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下拨的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优先安排。其中,仪器设备购置费和实验室建设管理费由装备处分别从设备费和实验室公务费中支出;实验室内部环境改造费由后勤处从维修费中支出;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费由人事处从师资培训费中支出;实验课程建设中涉及的费用由教务处分别从教学经费中的课程建设费和教研立项费中支出;科研启动费(含实验耗材)由科研处从校内科研立项费中支出。这其中所涉及到的教研和科研立项费可采用“经费切块”的办法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实验室,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的经费配套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划拨专项配套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的教学单位(含项目组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对获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建设立项经费的单位(含项目组成员),学校一次性发给奖金8000元;对获得100万元以下建设立项经费的单位(含项目组成员),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发给奖金3000-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省拨款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费由学校按资助总金额5%提取,其中1/5的经费可作为实验室所在系(部、中心)的管理费使用。管理费由学校装备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涉及咨询论证、评估验收等事项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并经学校发文正式予以确认的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每年划拨3000元的日常活动经费供重点实验室使用。日常活动经费由学校装备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于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项经费开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通常的程序审批,装备处只负责其统一衔接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装备处代表学校统一进行管理,各项经费的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意见、所在单位主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同意后,报装备处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周期原则上定为一年,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以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省级和校级重点建设的实验室,在其建设周期内,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依照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室,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校级重点建设实验室,学校将取消其重点建设资格并停止专项经费投入。
第二十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结项验收。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满后,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一次校内验收,然后报请省有关主管部门正式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发文正式予以确认(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为准),并正式挂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的具体条款与上级颁布的管理条文发生冲突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装备处负责解释。
(2005年11月9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