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根据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工作重点。要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规划设计、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刚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要逐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例,全面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动手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条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不断用新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加强横向联系,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以增强实验室的活力,提高实验室的效益。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各系(部、中心)实验室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实验教学训练中心实行学校一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行政机构),该职能部门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该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按《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和实验室各类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系(部、中心)实验室由一名副主任担任实验室主任,主管系实验室工作。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增设实验室副主任1至2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工作,规模较小的实验室可由主管教学或主管实践教学的副主任兼实验室主任。学校实验教学训练中心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十二条 各系(部、中心)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实验分室的管理工作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这个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应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有相应技术职称,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有相应数量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实验教师,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规定和鼓励专业课的教师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应配备一名专职物管员,规模较小的实验室可设一名兼职物管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务及物资管理工作。各系(部、中心)对物管员的工作要重视和支持,并保持物管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按《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和实验室各类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要各施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和职务任命,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条件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2人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改造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按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及科研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全面安排,并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有步骤、有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按“项目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管理由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管理办法由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由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系(部、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如:学生实验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实验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在管理和使用中造成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按《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以及计量仪器、精密仪器的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合理放置。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做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务求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达到各项评估细则的要求,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和评比,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六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器材和防盗设施,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检查所有供、配、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到及时把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和重大节日期间,各实验室要安排人员值班,并主动与校保卫部门联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放接触毒品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点蜡烛、住宿、集会和进行文娱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0月28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