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校内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行为,加强对校内招标采购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维护我校的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和《肇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校内招投标采购,是指依法由我校自行组织和实施的物资或服务项目的招投标采购业务。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校内招投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二章 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四条 对于校内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采购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
1. 凡是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由我校自行组织的物资或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 由于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 因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性质特殊或者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4. 凡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为保证设备的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用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5. 属于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为满足急需,可采用协议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对于校内各项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采购业务,其具体采购方式的最终确定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采购信息的公布
第六条 凡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物资或服务采购的项目,都必须公布所采购的信息,所公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第七条 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物资或服务项目采购,其采购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
1.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详细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3.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 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址;
6.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物资或服务项目采购的,其采购信息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同时,也可直接从政府采购网中选择一些有信誉的供应商,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
第九条 采购信息的通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
第四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份数、投标保证金;
5. 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参数、图纸、附件和数量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 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7.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10. 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最终审核确定,由装备处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就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论证,以保证招标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招标项目的最优化。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带有倾向
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如要修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凡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如要延长投标时间和开标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天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的收受人。
第五章 招标评审专家小组的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名单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开标前一天正式通知确定,并在开标前做好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名单的保密工作。另由装备处3人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事情。
第十七条 参与招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的专家以及参与市场调查的人员,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章 供应商资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 确定供应商资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是招标采购货物类项目产品的生产商或是被授权的经销代理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取得招标采购服务类项目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或因信用问题而被投诉的纪录。
第二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三家,否则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的供应商,由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在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整个招标评审工作,应保证科学有序,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评标会议须由学校监察处委派一名监督代表参加,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具体操作程序为:
1. 参加评标工作的成员、监督代表和供应商代表签到。
2. 由评标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评审工作纪律。如评委中有需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3. 在投标截止时间,由评标会议主持人准点当众宣布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4. 由监察代表查验和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情况。
5. 在监督代表的监督下,由评标会议主持人进行唱标(报价)。唱标完毕后,由供应商代表在报价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6. 由评标会议主持人向供应商代表宣布招标过程的有关事项,然后供应商退场。
7. 由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在有关评审文件上签名确认最终中标供应商。
8. 由评标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评审结果。必要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对最终招标结果予以签名确认。
9.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公示3天,如无疑议,3天后,由装备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签约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除非特殊情况,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签字确认的承诺书为依据,内容不得有实质性的偏离。
第二十八条 装备处负责审核合同条款,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装备处负责验收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并组织验收小组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包括对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工艺质量和数量等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小组的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凡采购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由学校监察处委派一名监督代表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如验收合格,验收小组成员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验收小组成员认为验收不合格,可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待中标供应商整改合格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工作,由使用管理部门和装备处共同负责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装备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月6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