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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2010-06-02 15: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在采购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规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装备处是全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2.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物资设备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和预算。
3.具体负责组织全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包括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的组织与实施等。
4. 负责收集、发布物资设备采购的有关信息。
    除外,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粤教装备[2005]1号)等文件的精神,装备处还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能,主要有:
1. 负责监督学校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2. 负责检查学校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及采购行为的执行情况。
3. 负责监督学校各单位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凡属利用学校资金采购被列入《肇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各种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一律送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采购。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各类物资,否则,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条  凡属须经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单一来源和协议采购除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填报购置计划时,对所要申购的物资设备,不得指定品牌、型号及附加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凡是经政府采购购进的物资设备,只要配置、技术参数、功能符合要求,使用单位不得以品牌、型号、产地不符合要求等理由而拒绝验收。
第五条  凡是购置新车,必须提供省、市车辆定编批文;更新车辆,须提供报废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以及单位车辆定编文件等。
第六条  肇庆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的《肇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装备处负责及时向全校各单位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于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变化不大的单项或小批量所购设备,如果属于协议供货范围,且确因教学科研等急需,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以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学校后勤集团所需采购的物资设备,如属于《肇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以及属于学校注资性质的或者学校委托代管的,须交由装备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其它物资设备,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后勤集团除外)行政办公所需采购的物资设备,如属于家具类的,或者属于《肇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须交由装备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其它物资设备,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校内各教学单位因实验教学所需采购的实验耗材、低值品和易耗品(包括实验材料、药品、动物、玻璃器皿、元件、软盘等),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对于校内各单位交由装备处组织采购的、不属于政府范围内的物资设备,除确属需要及时进行市场采购外,一般情况下,应相对集中后采取校内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有关校内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报增、建帐、建卡等工作。在物资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做好纪录,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是一项计划性较强的工作,学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特别是计划管理。任何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在执行采购前,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手续,并且负责落实好购置经费。学校经费预算的设备费、上级划拨的设备专项款、专项设备捐赠款,由装备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采购的政策和法规,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采购,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选择厂家及供应商时既要考虑价格,又要注重质量,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采购原则行事,确保采购的物资设备价廉质优。
第十五条  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有关纪律和规章,不得赢私舞弊,从中获取个人的利用。对于擅自向投标厂商透露招标信息的、接受投标厂商礼品、收取投标厂商回扣或其它好处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在校内自行采购过程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如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查处。对诸如招标采购等重大物资设备的采购事项,监察部门要派人参与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装备处负责解释。


(2006年1月8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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