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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0-06-02 15:43  

    为加强我校的设备管理,增强全校师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学校财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训练,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和保管人员应在事发当日如实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报告时隐瞒事实真相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节、损失价值的大小、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四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事故,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1. 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专管人员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正常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 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4.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5. 发现设备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失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从而使设备损坏;
    6. 保管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等手续致使设备丢失、损坏;
    7. 由于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遭水、火、电灾害损坏。
第五条  赔偿办法:
    1. 仪器设备损坏后经修复可以正常使用的,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修理费的10%—100%;
    2. 对损坏后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视其具体情况赔偿该仪器设备现净值的60%—100%;
    3. 笔记本电脑、录像机、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及可供私人使用的其它工具、器材,因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使用,报丢失又无充分旁证,视其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0%—100%赔偿。
    4. 因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设备丢失的,按现净值赔偿。
第六条  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经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做出“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结论后,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原存放处被盗,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不是管理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由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填写《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书》(有关栏目),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赔偿金额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规定组织认定,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赔偿金由责任人交学校财务处,用于补充学校设备费。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按学校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的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对于学校各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低值品、易耗品(例如,实验器材、玻璃器皿、实验耗材等),其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发生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赔偿金用于购置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5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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