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物资、设备报废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肇庆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范围:
1. 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仪器设备。
2. 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 无法购买到修理所需零配件的淘汰产品,或者使用耗费较大的淘汰产品。
4. 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且无改造价值的已不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的仪器设备。
5. 国家规定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已到报废期的仪器设备。
6. 陈旧破损、无修理价值的办公类家具。
7. 其它需要作报废处理的物资、设备,包括低值耐用、易耗品。
第二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包括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处理时,必须以相应的实物作凭据。否则,应归属为财产丢失(属于被盗造成的除外),并按相关的规定由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然后进行销帐处理。
第三条 物资、设备报废处理的程序:物资、设备报废处理时,须由物资、设备的使用单位(指学校中层单位,下同)提出申请(填写《肇庆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及财产销帐报告单》中的有关栏目),学校装备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校内相关部门人员对待报废的物资、设备逐个进行技术鉴定或认定后,提出具体意见,并按本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物资、设备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1. 按待报废物资、设备的使用单位,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报废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的报废处理,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 按待报废物资、设备的使用单位,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批量报废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的报废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批。
3.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报废处理,由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处理还应报装备处备案、销帐。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报废事项,由装备处按照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办理。
第五条 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装备处将“肇庆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及财产销帐报告单”分别送使用单位和财务处等部门销帐处理。
第六条 报废的物资、设备(包括低值耐用品)仍属校有资产,由装备处统一负责回收处理。报废物资、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装备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七条 对于报废的物资、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分别作如下处理:
1.报废留用。报废的仪器设备虽已不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但还能使用,而且一时不能及时购买补充新的仪器设备时,可作报废留用处理。
2.取用部分零部件。如部分零部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领用零部件的单位,需提供领用申请报告,说明用途,并且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装备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拆卸和领用手续。
3.赠送实习基地。对于适合我校实习基地使用的报废物资、设备,经实习基地提出要求、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赠送给我校实习基地使用。
4.拍卖处理:具有一定价值,而且不存在安全问题的报废物资、设备,可进行公开拍卖处理。
5. 移交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报废物资、设备,应作移交处理。
第八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处理,由装备处统一负责办理,收回的残值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补充学校设备购置或维修。
第九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的处置管理,报废物资、设备运出校门时,应持装备处出具的证明,门卫方可放行。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
第十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处理,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8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