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肇庆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肇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使用单位的保管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常规保养与维护,力求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以减少不必要的修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各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检修;确因技术条件等因素所限不能自行完成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装备处,由装备处统一安排维修。
第三条 损坏的设备需要由装备处安排维修时,各使用单位应填写“肇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有关栏目),说明设备的损坏、失灵的原因和程度,提出要求修理的申请,并交由装备处维修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第四条 装备处维修管理人员收到“维修报告单”后,应核实所需维修费用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然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其中,属于一般性仪器设备的,由装备处审批;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由装备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维修技术人员凭“维修报告单”到使用单位进行维修。由于客观技术条件所限不能在校内完成维修的设备,可由维修单位的维修技术人员带回本单位维修部进行维修,但使用单位应与维修方办妥设备的领出手续。
第六条 维修完毕,应进行合格验收,填写“维修报告单”中的有关栏目。其中,属于一般性仪器设备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验收;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由学校装备处组织专家评估验收。
第七条 “维修报告单”既是反映全部维修过程的文字记录,也是作为审批支付维修费用的凭证。维修和验收完毕后,有关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维修报告单”交装备处存档。
第八条 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按年度经费预算划拨给学校装备处,装备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凡未经报告,自行请人修理的,其维修费自付,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负完全经济责任,并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0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