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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
2010-06-02 15:5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
    1.  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等;
    2.  专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价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因受固定资产价格标准限制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科教用具、文体用品和器材等物品;
    3.  单价在500元以下、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如:照相机、电风扇、收录机、计算器等物品;
    4.  其它应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的物品。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增和建帐:
    1.  各单位购置低值耐用品(不论经费来来源如何),均要履行严格的验收和报增手续,凭装备处开具的《肇庆学院低值耐用品报增单》到财务处报帐;各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低值耐用品,只要其产权变更为学校所有,均须持捐赠协议书及捐赠清单到装备处办理入帐登记手续。
    2.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学校装备处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帐,使用部门应每学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一致。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
    1.  低值耐用品应同固定资产一起实行专人管理,各单位应选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担任物管员。物管员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变动或人员调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  对于批量购进的低值耐用品,要做到先入库后领用;对于零星购进的低值耐用品,须先交由物管员验收登记后,方能领用或借用。
    3.  教职工校内调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时,均须在办理相关离岗手续前,归还领用或借用的物品。
    4.  低值耐用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履行领用、借用和归还手续。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和报废处理,分别按照《肇庆学院关于物资设备报废处理的实施办法》和《肇庆学院关于闲置物资设备处理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做好低值耐用品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提高其完好率,充分发挥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生人为损坏和丢失事故,要按规定赔偿,赔偿金用于重新购置所需低值品。损坏丢失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参照《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报装备处备案。发生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装备处备案,然后由装备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13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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