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肇庆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肇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贵重仪器设备;
2.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3. 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4. 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大型、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管理
第三条 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与审查。申购单位除提交《肇庆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申请书》外,还必须提供该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本单位现有的主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近三年的使用情况。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 教学、科研、生产及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 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 软、硬件费用及使用运行经费可靠来源,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同时要预测5—8年使用发展情况;
5. 校内、外共用方案。
第四条 由学校装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于论证通过的申购项目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采购。对于进口仪器设备,由装备处到海关办理有关免税审批手续。
第三章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五条 对于购进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由装备处负责组织验收,并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其成员由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的验收内容和程序进行:
1. 常规检查: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与供货方共同确认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
2. 开箱查验:按合同和装箱单内容,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完好无缺,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备。
3. 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仪器收设备功能。
第七条 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包括随机附件)不足或存在质量问题,由装备处负责办理有关增补、退换或索赔事宜。
第八条 验收完毕后,由验收小组填写《肇庆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由申购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其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购置申请书、论证报告、审批文件,订货合同、来往函件、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随机的说明书、合格证、线路图、验收报告单等材料。
第九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四章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于购进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要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和定期校验,以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时,须经有关人员批准,并严格按有关规程操作。如因教学、科研需要,让学生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时,必须要有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现场指导。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如实作好使用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装备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充分发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面向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涉及到有偿服务项目的,须由设备使用管理单位报告学校装备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装备处要加大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做到每学年度组织一次有关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对于使用保管单位长期占有而利用率较低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校内调剂调拨。
第十七条 有关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维修、调拨和报废等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5年12月7日制订)